用結婚證做廣告遭質疑 是否違反廣告法?(圖)
2004-03-23 10:32:12
某制裝公司發佈的一則廣告,連日來遭到了不少人士的質疑。在這則宣稱“定制的婚姻才美滿”的廣告中,赫然出現了一個印有大紅喜字和合影照片的結婚證,結婚證的左半部分是婚姻證件管理專用章,並有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”字樣。 這則廣告的創意人、北京某制裝公司總經理姚先生表示,我們打出結婚證廣告,是希望告訴客戶我們會像對待妻子一樣悉心對待每個顧客和經銷商。  “由國家機關頒發、證明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結婚證怎麼能拿來做廣告呢?”該結婚證廣告一見報,有廣告專家就提出,結婚證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。因為按照我國廣告法規定,不得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做廣告。結婚證廣告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。 姚先生認為,這則廣告中出現民政部的字樣,但是這只是結婚證上的一部分,與廣告法規定並不矛盾。這個結婚證就是我本人的,照片上的人是我和我妻子,持有人就是我本人,如何使用結婚證是我自己的意願和權利。 就此記者昨天在採訪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、所長助理劉俊海博士時他說,我個人認為,公民使用個人結婚證做廣告沒有問題,但是這位經理在使用結婚證做廣告前應徵得自己妻子的同意。 結婚證廣告是否違法還有待法律界進一步論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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